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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年2月1日生態環境部印發《關于做好新型冠狀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醫療污水和城鎮污水監管工作的通知》(環辦水體函〔2020〕52號)文件,要求高度重視醫療污水和城鎮污水監管工作,防止新型冠狀病毒通過污水傳播擴散,將其作為疫情防控工作的一項重要內容。
Q:醫療污水排放的相關法律規定有哪些?醫療污水排放適用什么標準?
A:
醫療污水排放的相關法律規定有:
(1)《水污染防治法》第十條:排放水污染物,不得超過國家或者地方規定的水污染物排放標準和重點水污染物排放總量控制指標。
(2)《水污染防治法》第三十六條:含病原體的污水應當經過消毒處理,符合國家有關標準后,方可排放。
(3)《醫療廢物管理條例》第二十條:醫療衛生機構產生的污水、傳染病病人或者疑似傳染病病人的排泄物,應當按照國家規定嚴格消毒;達到國家規定的排放標準后,方可排入污水處理系統。
醫療污水排放適用的標準為《醫療機構水污染物排放標準》(GB18466-2005)。
Q:防抗疫情期間沒有污水處理設施的醫院、臨時隔離場所所產生的污水該如何處置?
A:
生態環境部《關于做好新型冠狀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醫療污水和城鎮污水監管工作的通知》明確要求,對沒有醫療污水處理設施或污水處理能力未達到相關要求的醫院,應參照《新型冠狀病毒污染的醫療污水應急處理技術方案(試行)》、《醫院污水處理工程技術規范》及《醫院污水處理技術指南》,因地制宜建設臨時性污水處理罐(箱),采取加氯、過氧乙酸等措施進行殺菌消毒。嚴禁未經消毒處理或處理未達標的醫療污水排放。對隔離區外排糞便和污水進行必要的殺菌消毒。據此,對于沒有污水處理設施的醫院、臨時隔離場所所產生的污水,應嚴格按上述規定進行處理。紫外線消毒模塊,明渠式紫外線消毒模塊,紫外線消毒設備,紫外線消毒渠,污水紫外線消毒模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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