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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冠肺炎疫情環境風險防控工作指南
福建省生態環境廳
(2020年2月4日版)
為有效指導各級生態環境部門規范開展新冠肺炎疫情環境風險防控工作,針對疫情防控督導工作中發現的問題,結合生態環境保護相關法律法規和標準規范,以及國家和省級有關部門陸續印發的涉疫情醫廢、垃圾、污水處理環境風險防控要求,制定本工作指南。
一、涉疫醫療廢物
(一)收集包裝(醫療機構)
1.規范收集。定點醫療機構、發熱門診和隔離觀察點產生的醫療廢物(以下簡稱涉疫醫廢),應當按照傳染病醫療廢物進行分類收集,不得與其他醫廢和生活垃圾混堆混裝。
2.規范包裝。涉疫醫廢應當使用雙層包裝袋盛裝,采用鵝頸結式封口分層封扎。當包裝袋和利器盒的外表面被感染性廢物污染時,應當額外增加一層包裝袋。
專用包裝袋、利器盒的外表面應當有專門警示標識,在盛裝涉疫醫廢前,應當進行認真檢查,確保其無破損、無滲漏。
3.規范標識。每個包裝袋、利器盒應當系有或粘貼中文標簽,標簽內容包括:醫廢產生單位、產生部門、產生日期、類別重量,并在特別說明中標注“新型冠狀病毒感染的肺炎”或者簡寫為“新冠”。
4.減少浪費。為減少直接焚燒中轉箱導致的浪費,可先將盛裝涉疫醫廢的包裝袋放入泡沫箱、紙箱等中,再將其裝入中轉箱,焚燒時直接將紙箱、泡沫箱等易耗品投入焚燒爐。
5.規范移交。醫療衛生機構應設置單獨區域存放涉疫醫廢,按照規范采取消毒、封閉等措施,并安排專人負責與醫廢處置單位的移交工作,做到應收盡收、當日移交。
(二)轉移運輸(醫廢處置單位)
1.檢查接收。接收、運送醫療廢物前,應檢查標識、標簽以及封口是否符合要求,嚴防因包裝袋和利器盒的破損造成醫廢泄漏和擴散。
根據涉疫醫廢的實際情況,增加每日轉運頻次,對可能出現的異常氣候等情況,要有應急措施,嚴禁拒收。
2.專車專用。涉疫醫廢運輸原則上專車專用、一車雙人,受運輸能力限制無法做到專車專用的,應將涉疫情醫廢與其他醫廢在車內分區分層放置。
3.優化線路。轉運路線盡量避開人口稠密地區以及飲用水源地等環境敏感區域和上下班高峰期。
4.車輛洗消。運輸車輛進入醫廢處置單位前,要先對車輛外部進行噴灑消毒,卸載后再對空車和卸運工具進行消毒,含氯消毒液濃度在1000mg/L左右。
(三)集中處置(醫廢處置單位)
1.優先處置。優先保障定點醫療機構、發熱門診、隔離觀察點等敏感區產生的醫廢和垃圾的處置。
2.隨到隨燒。對進廠后的涉疫醫廢直接投入焚燒爐,做到隨到隨燒,確需暫存的,暫存時間不超過12小時;對因焚燒量不足無法立即焚燒的,應做好與其他醫廢的合理調劑,確保當日焚燒。
3.穩定運行。要保障焚燒爐規范運行,儲備充足的焚燒設施備品備件等,及時修復設施故障,確保處置設施不停擺。
4.應急準備。應急處置單位(包括危廢處置單位、生活垃圾焚燒廠等)應制定可操作的應急預案,建立相關的應急處置流程標準,事先對人員進行培訓和模擬演練,規范其他醫療廢物的接收、消毒和焚燒等環節,確保安全穩定運行。
5.應急啟動,F有處置能力不足時,應優先處置涉疫醫廢,并報告當地政府和生態環境部門同步啟用應急處置設施處置其他醫療廢物。
6.偏遠地區。對地處偏遠的地區,特別是山區農村,難以做到當日轉運、集中處置的,可由醫療機構進行就地焚燒處置;鼓勵當地政府采購移動式醫療廢物處置設施實施應急處置。
(四)網絡辦公
1.電子聯單。開通省生態環境“親清”服務平臺固體廢物環境監管系統,為涉疫情定點醫院和各地醫廢運輸、處置單位提供電子轉移聯單服務。系統用戶可在線填報醫療廢物的產生量、產生時間、轉移時間及處置去向、醫廢管理人員及聯系方式等信息,實現網上便捷辦事。
2.視頻監控。通過視頻聯線的方式,實現對涉疫情定點醫院和醫廢處置單位的污泥貯存池、醫療廢物集中貯存點等關鍵點位的遠程監控,提升管理實效。
3.加強指導。各地生態環境部門建立醫療機構微信群,實現視頻聯線,指導幫助定點醫院做好平臺注冊備案、管理計劃備案等工作。
4.減少檢查。對實現醫廢產生、貯存、轉移、處置全過程可視化監管的醫療機構,適當減少現場檢查頻次。
二、涉疫生活垃圾
1.源頭分類。診療新型冠狀病毒感染的肺炎患者及疑似患者發熱門診和病區(房)產生的生活垃圾,應當按照傳染病醫療廢物進行分類收集,嚴禁將醫療廢棄物混入生活垃圾。
2.敏感垃圾。對經醫療部門或防疫指揮部確定的居家隔離點、集中觀察點產生的涉疫特殊生活垃圾(包括廢棄口罩、手套等),配合指導相關部門按要求規范收集,參照醫廢管理要求規范處置。
3.廚余垃圾。對涉疫情的生活垃圾,特別是廚余垃圾,受醫廢處置單位能力和工藝限制難以有效處置的,應第一時間啟動應急處置機制,嚴格按規范消毒后,統一由生活垃圾焚燒廠集中處置。
4.廢棄口罩。居家隔離點、集中觀察點以外的,居民小區、機關企事業單位、公共場所和商圈等非敏感點位收集、轉運的廢棄口罩等敏感性生活垃圾,嚴格按規范消毒后,由生活垃圾焚燒廠進行無害化處置。
5.特殊處置。對于確不具備轉運和集中焚燒處置條件的偏遠山區,可對廢棄口罩等涉疫特殊垃圾進行就地消毒、焚燒處置。
三、涉疫醫療廢水
1.污水消毒。對于已建設污水處理設施的,確保正常運行;未建污水處理設施的,參照相關標準規范因地制宜建設臨時性污水處理罐(箱),通過投加消毒劑等方式殺菌消毒,嚴禁未經消毒的醫療廢水外排。
2.排泄物消毒。涉疫醫療機構對確診或者疑似傳染病病人產生的具有傳染性的排泄物,應當按照國家規定嚴格消毒,達到國家規定的排放標準后,方可排入污水處理系統。
3.加氯消毒。采用二氧化氯、次氯酸鈉等消毒的,參考有效氯投加量為50mg/L,消毒接觸池的接觸時間≥1.5小時,余氯量大于6.5mg/L(以游離氯計),糞大腸菌群數<100個/L。消毒接觸池接觸時間達不到1.5小時的,應適當增加投藥量(如接觸時間為1小時的,參考有效氯投加量為80mg/L)。
4.臭氧消毒。采用臭氧消毒的,污水懸浮物濃度應小于20mg/L,接觸時間大于0.5小時,投加量大于50mg/L,大腸菌群去除率不小于99.99%,出水糞大腸菌群數<100個/L。
5.化糞池消毒。街道、鄉鎮衛生院(所)涉疫情醫療廢水經三格化糞池處理后,必須因地制宜采取加氯、過氧乙酸等措施進行滅菌消毒,嚴禁未經消毒的醫療廢水外排。
6.廢渣消毒。涉疫醫療機構污水處理設施產生的污泥、格柵渣,當即消毒,并嚴格按照涉疫醫廢處置。
7.自行監測。涉疫醫療機構特別是定點醫療機構,應按照《醫療機構水污染物排放標準》規定,對排放的污染物開展自行監測,并加密對廢水中余氯指標監測頻次,原則上每24小時自行監測不少于4次。
四、涉疫生活污水
1.污水廠消毒。城鎮污水處理廠應密切關注進水水質含氯指標的變化情況,對含氯指標偏低的,要投加消毒劑進行消毒,并控制排入后續處理設施的污水余氯量不高于8 mg/L。
2.指標控制。城鎮污水處理廠應對出水采取投加含氯消毒劑或臭氧、紫外線消毒等措施,確保出水糞大腸菌群數指標達到《城鎮污水處理廠污染物排放標準》(GB 18918-2002)要求。紫外線消毒模塊,明渠式紫外線消毒模塊,紫外線消毒設備,紫外線消毒渠,污水紫外線消毒模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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冀公網安備 13010502001939號